接暖报装条件
- 报装条件
1、热源及供热管网到达的区域且供热主管道未达到运行负荷,能够满足该区域客户的热需求量;
2、具有符合建设换热站标准的房屋及配套设施;(后附相关释义)
《山东省供热条例》第八条 城市、县城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县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3、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或既有既有节能改造标准;(后附相关释义)
《山东省供热条例》第十三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民用建筑接入供热管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并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对于提高建筑能效有直接作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对象是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改造的主要内容包括: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等。建筑围护结构是指建筑物及房间各面的围护物,主要包括外墙、窗户、屋面、采暖楼梯间等。
①外墙:通过外墙保温使之达到节能改造标准规定的外墙传热系数要求。
②窗户:通过更换门窗或加装双层窗等,使之达到节能改造标准对门窗传热系数、抗风压、气密及水密性能的要求。
③屋面:通过铺设高效保温材料等保温措施,使之达到节能改造标准规定的传热系数要求。
④采暖楼梯间:采暖楼梯间入口处应设置自动关闭的单元门,楼梯间应安装窗户。
4、室外温度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是无法保证室内18℃;
【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释义:既有的建筑根据当时的设计规范,保温性能较好,但是随着年代久远,围护结构的保温性能下降,耗能上升,这类建筑如果不进行更新改造,保证18℃室温标准比较困难,甚至系统满负荷供应也难以达到,而且造成能源的严重浪费。
关于“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这里是指散热器未装修遮蔽、未私自改装室内供热系统、管道水流畅通、管道和散热器没有气阻等的情况。如果存在此类情况,采暖效果将受到影响。重影响采暖效果,必须加以避免和界定。因此,本条文明确
关于“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工程师进行供热工程设计时,根据规范确定的室外设计温度进行建筑耗热量的计算。如果室外温度连续三天低于室外设计温度,由于建筑物向室外散热量增加,采暖设备传出的热量不足以抵消建筑物散失的热量,室内采暖温度有可能达不到正常供热标准。根据《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我省有关城市室外设计温度作了规定,如青岛-5℃、济南-5.3℃、聊城-6℃、德州-6.5℃、东营 -6.6℃。
5、小区内部供暖设施为全体小区居民所有,应由小区居民共同集资筹建;
《聊城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从热源厂(站)至用热单位院墙(无院墙的为单位建筑物墙)外一米止和从热源厂(站)至居民热用户楼前入口阀门井出口法兰止,为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和保养;其余为用热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保养。
6、规划、建设手续齐全的小区及单体建筑;
2017年4月份以前,住房交易采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拟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GF—2000—0171),供热设施配套费由房屋买受人直接交纳,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为收取,并交纳给供热公司;2017年4月份后,住房交易采用省住建厅和省工商局推出的《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SDF—2015—0001),将供热设施配套费计入房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交纳,不再向房屋买受人收取;(以上出自莘县人民政府网:供热、燃气配套费缘何收取? 本网记者走访职能部门找答案);另外根据聊政字【2018】140号文件内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25元/建筑平方米(该文件2018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30日)。
7、用热系统为分户计量和进行分户控制结构。
《山东省供热条例》第十三条 第二段 实行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应当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安装统一结构的分户控制设施(锁闭阀)。
8、小区户内供暖设施安装类型(暖气片或地暖)及方式必须统一,严禁有不同安装形式。(暖气片的为单管串跨越式,地暖敷设每单路管长度最佳为36米,间距25厘米—30厘米)。
9、提供具有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二次采暖管网布置图(包括户内采暖干管、每层平面采暖布置图及参数、换热站平面图及设备明细清单、参数),施工队伍资质复印件,焊工证复印件。施工开始后向供热公司报验管道、保温材料的合格证。以上材料留存供热公司审查后施工并最终验收;
《山东省供热条例》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并对建设单位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提出意见,明确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10、用暖户不能低于总住户80%;
11、严禁私自非法改装供热主管道;
【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三十一条 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 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
- 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 擅自排放供热系统的热水;
- 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12、供热收费面积测量依据;房产证或具有测绘资质、房屋面积测绘证书。
莘发改【2021】3号文件内容:收费标准为 元/建筑平方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8.1.2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 开户报装申请时间:
为提高客户的供暖时限和质量,客户可于每年3月15日至9月15日通过0635-7361717服务热线、服务大厅提交开户申请,办理报装业务。
- 勘查设计:
莘县物环供热有限公司于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对热源、管网、换热站进行可行性技术论证并现场给予用户答复,具备供热条件的进行供热方案设计。
附件:
《山东省供热条例》第八条:城市、县城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县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释义】本条是关于落实供热专项规划,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的要求以及明确预留用地用途的规定。
落实供热专项规划,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经依法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是供热工程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这就明确了经依法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法律地位。各类供热工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规定:“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各类专项规划。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用地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强制性内容是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中必须加强管理、严格落实的内容,应当在规划图纸上有明确标明,在规划文本上有明确、严格、规范的表述,并提出相应的管制性措施。明确供热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目的是为了加强上下级规划的衔接,确保规划得到有效落实,并以此作为对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的依据。因此,《条例》规定,城市、县城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过程中,应当按照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要求,同步建设热源、管网、换热站等配套供热设施,确保同时交付使用。对于规划建设或分期建设的项目,应预留热源、管网、换热站等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确保具备同步建设的基本前提条件。
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不得占用或改变用途
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是供热设施建设的首要条件。各级政府要充分考虑和优先保障城市供热基础设施用地需求。《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要求,对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要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确保建设用地供应。
对于擅自改变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用途的行为,从行政管理角度看,属于擅自改变其规划许可内容的违法行为;从业主权益保护角度看,是对业主合法权益的侵害。如,开发商为节省地上用地,将预留住宅小区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挪作他用,而将换热站建在地下或半地下等,都会直接对供热设施建设条件造成影响,导致运行维护空间环境不良,进而对业主的用热以及生活带来不便。旧城区改建过程中,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如被占用或挪作他用,导致热源、管网、换热站等供热设施无处可建,从而影响整个区域供热用热,引发居民投诉上访。《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片区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供热设施、给排水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因此,《条例》对擅自占用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或改变用途的行为作出了禁止规定。
《山东省供热条例》第十三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民用建筑接入供热管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并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
【山东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摘要
4.2.7 外窗及外门的气密性能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2008中规定的6级,其单位缝长空气渗透量q1不大于1.5m³/(m·h):单位面积空气渗透量q2不大于4.5m³/(㎡·h)。
4.2.12 外墙、屋面变形缝的缝口处,应填塞保温材料,保温材料嵌入缝内长度不一小于150mm,变形缝两侧墙体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7W/(㎡·K)。
本条第三款,针对当前不采暖封闭阳台在设计、施工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设置的。近年来,一些住宅的建设单位为扩大房间的面积,降低造价,擅自取消了施工图中设于阳台和采暖房间之间的门、窗,或借口由用户自行安装而不予安装,而用户自行安装的结果往往是不安装,或即使安装,门、窗的保温能力也达不到施工图的设计要求,这必将产生房屋的热工性能与节能效果降低的问题。
4.2.9 外墙及屋面热桥的存在,对外墙及屋面的保温能力有较大影响,有时甚至是重大影响。所以,不论热桥是否参与平均传热系数的计算,均应对热桥部位进行保温处理以减少热桥产生的附加热损失。若不做适当的保温处理,不仅会降低外墙及屋面的保温能力,且由于热流密度高面导致热桥内表而温度偏低,从面产生抹灰层潮湿发霉,空鼓开裂以致脱落,既降低了室内热环境的舒适度,又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问题。
4.2.10 外门窗框与门窗洞口之间的缝隙,若不进行保温及表面密封处理,在该部位就会形成热桥,不仅会造成较大的室内热量损失,且易产生结露及于水渗漏问题。若用水泥砂浆填缝,由于水泥砂浆导热系数大,易开裂,会产生较多问题,故不应采用。用于嵌缝的密封胶应有良好的耐候性能。
4.2.11 寒冷地区居住建筑的楼梯间,一般是不采暖的,因而楼梯间的空气温度低于室内采暖空间温度,这必将造成与之相邻房间的热量损失,楼梯间温度越低,造成的热量损耗就越大,因此,楼梯间应采用封闭式。人口处设置能自动关闭的单元门既是节能的需要,也是保障住户安全的措施。单元门通常采用具有一定保温功能且带有自动闭门装置的防盗门,不应采用装有铁棂,铁栅等带有内外通透部分的防盗门。
4.2.13 户间传热不会造成建筑物内部热量向外散失,单住户购买的采暖热量将向室温调低的相邻住户传递,从而造成一定的热损失,特别是在相邻住户报停供热或长期不住人的情况下,正常采暖的住户购买的热量损失就会更大。